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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规科目调整浅析

时间: 2024-03-30 13:16:38 |   作者: 人力资源

  财政部近日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科目进行了部分调整,突出了“农”字属性,在会计核算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兼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下面,笔者就会计科目调整的具体条款作一说明,以供参考。

  新制度中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公益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8个会计科目。

  1. 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如非经济林木),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

  (3)收到政府救助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4)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2.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等,按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

  (3)收到政府补助或者他人捐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5)盘盈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生产价格或评价估计价格,扣除按照该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

  3.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对于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在生产性生物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计提折旧,并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因出售、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等原因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4. 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最大的目的的生物资产。

  (3)收到政府补助或者他人捐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4)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按照其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以及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5. 非货币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权等由其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代理费等实际支出

  (3)收到政府救助的或者他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

  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定估计价值或者类似该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

  (4)因出售、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以及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5)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以及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3)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以及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4)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以及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7.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8. 待处理财产损溢: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1)盘盈的各种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价估计价格、实际溢余的金额

  盘盈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资产新旧程度或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

  (2)发生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其账面余额、实际短缺的金额

  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盘亏、死亡毁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以及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以及应赔偿金额

  1. 应付劳务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付劳务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获得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务,而应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专项应付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应付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给予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如建造长期资产等)的专项补助资金。

  (2)按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数额

  (3)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

  1. 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2. 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

  3. 所得税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收益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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