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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鲁沪资企业项目资金补助申报开始啦!!!

时间: 2023-12-11 08:01:54 |   作者: 人力资源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助力上海对口帮扶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业、自然人到本市对口帮扶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帮助脱贫致富,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补助对象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实施项目,并在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项目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域范围为上海对口帮扶地区:新疆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

  (一)促进上海对口帮扶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为上海市企业的,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投资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是上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项目企业须诚信合规且已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准入行业规定和上海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且无社会负面影响。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20%补助。

  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有效期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八条 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2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的20%补助。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项目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九条消费扶贫类项目,项目企业采购并销售至上海市的对口帮扶地区扶贫产品金额需达到4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采购并销售金额的3%补助。

  第十条 吸纳就业类项目,项目企业需投资吸纳上海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3人以上,且连续就业满六个月,按照吸纳上海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六个月(含)以上的人数,每人每月补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以上项目,项目企业可择一申请补助,也可全部申请补助。申请补助的计算时间段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可为前三年度。财政性援助资金形成的或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所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作为新增投资额。

  同一项目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允许超出上海市企业、自然人在该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已取得过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每年6月,合乎条件的项目企业在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称“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补助条件的合规性和补助项目的线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第十四条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核查、公示,确定补助方案并报批。

  项目评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完成报批手续后一次性拨付至项目企业。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项目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对项目企、投资项目及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0年7月14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原《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沪合组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一)《上海市对口支援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详见下方下载链接)。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项目企业和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项目企业和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是自然人的,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材料证明章)。

  2.对涉及国家生产经营许可和环评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等批复材料。

  1.对口帮扶地区县级(含)以上扶贫部门确认的项目企业上一年度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就业贫困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

  2.对口帮扶地区县级(含)以上人社局(部门)确认上一年度就业贫困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

  经受理单位初审通过后,项目企业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纸质材料,除必须要提供原件外,提供复印件的,需检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予以返还,复印件由项目企业盖章。纸质材料需一式二份。

  上海市对口支援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doc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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