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栽培”不是林地的分类依据?
时间: 2023-12-31 12:38:44 | 作者: 活动动态
你局《关于在山上栽培荔枝龙眼果树是林地仍是园地的请示》(玉市林报〔2010〕37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园地”不归于一种独自的土地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则:“林地,包含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砍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契合以上条件的地类均归于林地,“山上栽培”不是林地的分类依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则,经济林是指以出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最大的意图的林木。荔枝龙眼等林木归于经济林,其用地均为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