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解读
时间: 2024-10-10 10:18:20 | 作者: 法律法规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持续打击稀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行业秩序不断改善,但仍面临个别地区监管不到位,私挖盗采、违法违规生产日趋隐蔽化、专业化等问题,秩序好转的基础并不稳固,发展环境愈加复杂。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们国家稀土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2个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下称《通知》),明确了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任务分工、主要目标和落实举措,便于中央和各地形成部门合力,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稀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稀土资源开采、总量控制计划、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重点环节,加强对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生产计划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料使用、进出口管理等重点问题监管和查处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将督查贯穿于依法整顿全过程,切实落实集团管控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督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处罚力度4个方面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分工更加明确,对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稀土集团的工作职责均作了进一步细化;二是督查更加有效,在要求地方定期开展自查基础上,首次建立多部门联合督查机制,每年开展1次专项督查,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三是内容更加全面,不仅涵盖了矿山开采、冶炼分离、资源综合利用和贸易流通等全产业链环节,还补充了压覆矿、代加工、独居石、进口矿等内容。四是手段更加丰富,包括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对私挖盗采、违规新建等情况的监控,将稀土金属纳入稀土专用发票监管,实行全产业链专票管理等。
《通知》鼓励国内稀土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规范有序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和利用,但明确提出稀土矿进口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严禁伪报瞒报、进口手续一证多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求稀土集团企业规范采购加工进口稀土矿,须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同时,针对部分稀土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非法加工稀土矿产品进行无计划生产,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禁止加工包括进口矿在内的任何来源、任何形式稀土矿产品,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对原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开展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废料等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通知》要求全行业要不断加强自律。稀土大集团要提升管控能力,加强内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环保、资源税、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严控新增冶炼分离产能,提高原材料转化率,向稀土新材料、终端应用一体化方向发展。中介组织要发挥有效作用,建立稀土行业诚信体系、稀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制度,定期评估会员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时取消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录企业的会员资格;在门户网站发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在着力深化行业秩序整顿工作的基础上,《通知》还从促进绿色高效发展、积极推动功能应用两个方面明确了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的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技术规范和标准,创建冶炼分离示范工厂,建设高水平、可移动、可示范的离子型稀土绿色矿山,强化稀土企业污染物排放和辐射安全监管。鼓励发展深加工应用产业,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促进高丰度元素应用,支持建立国家级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推动稀土新材料供应商先期介入下游用户产品研发,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国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2个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下称《通知》),明确了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任务分工、主要目标和落实举措,便于中央和各地形成部门合力,加强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