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济自资规发〔2020〕3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造林工作规范流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3-07 18:39:38 |   作者: 法律法规

  济自资规发〔2020〕3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造林工作规范流程》(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工程造林工作规范流程》(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对照流程,抓好工程造林的栽管落实工作。

  (一)造林空间调查。根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国家森林城市建设规划等要求,对本地具备造林条件的地块做全面摸排,科学确定本地的造林空间,储备造林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造林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导单位:市局生态修复科)

  (二)确定项目规模。根据上级或本级造林绿化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资产金额来源、数量后,初步确定项目的实施规模。(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导单位:市局生态修复科)

  (三)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根据造林空间和项目规模,结合本地工作安排,确定项目实施的地块及栽植树种、规格、密度等技术指标。(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导单位:市局生态修复科)

  (四)征求意见。造林作业设计完成后,要严格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居、村民等意见。重点征求所在村集体、土地承包户的意见。(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指导督导单位:市局生态修复科)

  (五)作业设计批复。征求无意见后,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根据部、省厅的规定,由市局或县局进行作业设计评审、批复。(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生态修复科)

  (六)项目招投标。作业设计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根据项目确定施工内容做招投标,确定实施工程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应明确造林的管护期限。(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导单位:市局生态修复科)

  (七)组织施工。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造林合同和《造林作业规程》要求做施工。(责任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指导督导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生态修复科)

  (八)组织验收。项目造林完成后,由批准项目设计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项目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对造林质量做全面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要根据验收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后支付约定资金。(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生态修复科)

  (九)明确管护责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林木的所有权和受益人,及各方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指导督导单位:市局生态修复科)

  (十)加强后期监管。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要纳入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合乎条件的可纳入国家或省级公益林(防护林)管护体系。(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导单位:市局林草湿地科)

  (十一)依法查处毁林案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实施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恶意毁林、盗采偷伐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达到刑事案件规定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责令当事人或管护责任人及时将树木补植到位。(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导单位:市局林草湿地科、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对非财政投资的工程造林,参照工程造林模式,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投资方确定施工管护单位,签订施工管护合同,明确造林责任和管护责任。

  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济自资规发〔2020〕3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造林工作规范流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半岛棋牌/企业动态
项目展示
法律法规
招标采购
中标公示

党群中心

专题专栏
活动动态
学习中心
组织建设

人力资源

人才理念
日常管理
半岛游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