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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回复:在林地上(林下)建立大棚用于饲养家禽不归于林业出产而是改动林地用处的行为

时间: 2024-02-17 02:03:22 |   作者: 法律法规

  在林地上(林下)建立大棚用于饲养家禽不归于林业出产,而是改动林地用处的行为

  问:《关于科学使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水平开展的定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 三(九)规则,活跃开展林下种饲养及相关工业。充沛的使用林下空间,深化发掘鸡、牛、猪、兔、蜂等优秀地方品种资源潜力,将林下饲养统筹归入畜禽良种培养推行、动物防疫、加工流转和绿色循环开展系统,促进林禽、林畜、林蜂等林下饲养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开展,更好满意人民群众多元化畜禽产品消费需求。该规则豉励林农活跃开展林下种饲养及相关工业。咨询1、《关于科学使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水平开展的定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是否等同于法令?2、有什么相关法令和法规规则,林地只能开展林业,不能开展林下饲养,林下饲养是改动林地用处的行为?

  1.经查阅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关于科学使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水平开展的定见》归于政策性文件,不等同于法令。

  2.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则,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认用于开展林业的土地。在林地上(林下)建立大棚用于饲养家禽不归于林业出产,而是改动林地用处的行为。

  3.若使用林地开展林下经济的,在不砍伐林木、不影响树木成长、不形成污染的前提下,答应养鸡或养虫,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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