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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一定要明白设施农用地的十大核心问题!

时间: 2024-02-15 13:04:18 |   作者: 法律法规

  小编按:设施农用地是一种特殊的用地,不是一般的农业种植用地,但也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一般会破坏地表耕作层,但又直接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农用地的形态复杂,有关政策规定也一直在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梳理和明确。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能够正常的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是,需要非常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开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就可以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对于什么是“少量”,如何补划基本农田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规定。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多层建筑,否则也许会出现新的“大棚房”。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按建设用地来管理,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规定,占用林地的,需按林业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规定,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能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会再使用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原地类为耕地部分应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复垦为耕地。复垦工作完成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垦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县(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按《土地复垦技术方面的要求与检验收取规范》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

  (三)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

  (五)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别的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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