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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

时间: 2023-08-30 21:20:42 |   作者: 中标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法令》第二条第四款等的规则,以出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最大的意图的林木归于经济林,而且核算森林覆盖率,因而,其用地均为林地。

  我局《关于怎么区别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依然有用,请严格执行。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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