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典当挂号
时间: 2024-03-21 15:59:50 | 作者: 中标公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则,只要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土地附着物才干进行典当。根据1995年11月10日林业部、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财物产权变化有关问题的标准定见》(试行)规则,答应产权变化的森林资源包含:一是用材林(包含竹林);二是经济林;三是薪炭林;四是林地,包含有林地、砍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而下列森林资源则不答应产权变化:一是权属不清或有胶葛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是天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其他有规则不答应产权变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根据《森林法》以及《森林法施行法令》规则,防护林和特种用处林的运营者,只享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力,而不享有对林木的处置权,天然不能典当林木。
从我国处理房子与土地的联系来看,以林木典当必定一起导致该林木占用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的典当,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林地作为农用地的一种,国家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根据《森林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则,只要以下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入股或许作为合资、协作造林、运营林木的出资、协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砍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是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除了这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而,只要上述“三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典当时,才干导致林地使用权一起被典当,但因完成典当权而获得林木及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即不能改动林地用处。除了上述“三林”以外的其他林木,如防护林、特种用处林等不能典当,其对应的林地使用权也不能典当。
根据《关于森林资源财物产权变化有关问题的标准定见(试行)》的规则,处理林木典当权应留意:
五是要处理挂号手续。签定典当合同后,当事人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任部分处理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