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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昌至吉安高速公路等四个省重点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4-02-24 05:57:04 |   作者: 中标公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昌至吉安高速公路等四个省重点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

  抚州市、赣州市、吉安市、九江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江西公司,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联通江西省分公司,临川区、广昌县、金溪县、宁都县、青原区、永丰县、吉水县、万安县、泰和县、彭泽县人民政府:

  《广昌至吉安高速公路等四个省重点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广昌至吉安高速公路、抚州东外环高速公路、赣江井冈山航电枢纽、九江港彭泽港区红光作业区综合枢纽码头一期工程,是2016年计划新开工的省重点项目。为快速推进项目建设,现就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通知如下:

  1.永久性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1)水田、菜地、棉花地、果园、桑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指四周用片石浆砌,有增氧设备的鱼塘)每亩补偿37000元。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宅基地每亩补偿25000元。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据实补差。

  (4)林地(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每亩综合补偿13500元。每类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林地种类,按水田补偿标准的25%-40%确定。属退耕还林的林地,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依照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

  2.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共同选址,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租用手续,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租用协议。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5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按照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3.改路改沟等红线外工程。工程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净地,用地补偿费和工程费用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用地报批手续、规费缴交、社保费用等由地方政府负责。

  4.库区抬田工程。抬田施工用地不进行土地征收,抬田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交还土地,青苗补偿费按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执行。抬田工程要尽量利用冬修季节施工,如占用耕地影响耕种的,每季每亩补偿600元。抬田熟化期补助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45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400元。

  5.库区淹没影响区域内的土地。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6.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征收土地面积,按照每亩6000元的标准支付。地方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80元,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730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460元,土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80元,猪栏、牛栏、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村庄公用水井每口补偿4400元,家庭水井或压水井每口补偿120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120元,水泥晒坪每平方米补偿80元,三合土晒坪每平方米补偿46元,坟每穴补偿1500元,沼气池每座补偿1200元,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每套补偿3600元。

  已装修的框架结构房屋或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每平方米再增加200元。具体由县级政府根据装修真实的情况调整细化,包干使用。

  属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需整体搬迁安置的,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县级政府,还建房建设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房屋征收户过渡费。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每户2400元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已包含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机费等费用。

  4.厂矿、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个案搬迁。由县(区)政府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设区市政府或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协调。

  项目沿线地方政府是实施土地征用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与房屋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

  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与沿线县(区)政府签订征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与电力、通讯杆线的产权单位签订杆线迁移包干协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征地和房屋征收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同时交地施工;县(区)、乡(镇)政府与房屋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再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并确保1个月内征收到位。在征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以实际丈量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防洪保安资金。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所征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50元的标准,统一缴交省财政(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19号)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所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按照每平方米0.6元的标准,统一缴交省财政(由省水利厅代收)。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的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交省财政。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耕地占用税。 按照《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的规定执行,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管。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公路线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税额标准,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70%,即减按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缴交。

  (五)耕地开垦费。 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所在县(区)政府负责补充,具体标准为水田每亩20000元、旱地每亩16000元。

  (六)施工单位取土补偿费。 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每一压实立方米1元的标准支付给产权单位。

  (一)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 市、县(区)征迁办第一年补助工作经费22万元,以后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12万元;乡(镇)征迁办第一年补助工作经费14万元,以后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行政村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6万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各县(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2‰支付工作经费调剂费,由各县(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3%支付,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群众的安置补偿费用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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