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炭林成本包括(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时间: 2023-09-24 21:07:18 | 作者: 中标公示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下面一块儿来看看本站小编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真实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该依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一条 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六条 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明确债务资金筹集的目的、项目、内容等,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筹资决策,控制债务比例,签订书面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诚信履行债务合同。
合作社筹集债务资金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单据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注意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匹配性。
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款项审批手续,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适时付款和提供产品及劳务。合作社应当对成员往来、应付及暂收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付及暂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付及暂收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确保款项的安全。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票据和印章管理。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审批人等签名,严禁无据收付款。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给出纳。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挤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对成员往来、应收及暂付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收及暂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履约情况,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成本、增减、折旧、出售、死亡毁损核算及管理。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预计净残值率按照其成本的5%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购建、使用、折旧、处置管理,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的决策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付款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验收交付使用。
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台账,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合作社应当明确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外投资评估、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计划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对收入及时结算,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等制度,控制和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合作社的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流程,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经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务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确定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修正的。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作社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合作社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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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专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一条 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做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时,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六条 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方式来进行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明确债务资金筹集的目的、项目、内容等,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做必要的筹资决策,控制债务比例,签订书面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诚信履行债务合同。
合作社筹集债务资金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单据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需要出示担保的,应当注意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匹配性。
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款项审批手续,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适时付款和提供产品及劳务。合作社应当对成员往来、应付及暂收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付及暂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付及暂收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确保款项的安全。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票据和印章管理。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审批人等签名,严禁无据收付款。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别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给出纳。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挤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对成员往来、应收及暂付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收及暂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履约情况,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成本、增减、折旧、出售、死亡毁损核算及管理。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预计净残值率按照其成本的5%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购建、使用、折旧、处置管理,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的决定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付款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和资产验收交付使用。
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台账,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合作社应当明确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外投资评估、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计划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对收入及时结算,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等制度,控制和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合作社的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流程,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经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务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确定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做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修正的。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作社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合作社商业机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填空题 1.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2.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作业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地区外,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4.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5.在建立母树林时,要求设置标准地进行每木调查,标准地面积应占母树林面积的1%~2%,实测株数不可以少于200株。 6.人工造林依原材料不同,分为植苗造林、播种造林和分殖造林三种。 7.造林密度随着林木生长而发生明显的变化,大体上分为初植密度、经营密度和主伐密度。 8.无性繁殖苗培育是培育苗木的重要手段,其方法有:扦插育苗、嫁接育苗和组培育苗。 9.分殖造林是直接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为材料来的造林方法。根据分殖造林采用营养器官的部位不同分为插木造林、分根造林、分蘖造林和地下茎造林。 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快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11.一般优良母树在林分中的比例大于20%,劣等母树的比例小于30%的林分可以选为母树林。 12.种子是育苗造林的物质基础,良种壮苗是培育速生丰产林和优质林木的保证。 13.良种基地的建设,最大的目的是提高林木种子的遗传品质,良种选育包括选、育、引三大内容。 14.种子园根据繁殖方式可分为无性系种子园和实生种子园两种。 15.种子园根据建园材料不同,分为初级种子园、第一代种子园、第二代种子园及更高世代种子园。 16.采种方法有两种:立木采集法和地面收集法。 17.清除种子中的各类杂物叫净种,其方法有风选、筛选、水选和粒选。18.苗圃育苗的播种方法有条播、撒播和点播三种。19.ABT生根粉的处理方法有四种:速蘸法、浸泡法、粉剂处理法、胶剂处理法。20.插播有硬枝插播和嫩枝插播两种。硬枝插播指利用完全木质化的枝条插播育苗的方法;嫩枝插播法是利用半木质化带叶的枝条进行插播育苗的方法。 21.乡土树种指原来就生长在当地,或者是长期生长在当地的树种。 22.容器育苗是在装有营养土的容器培育苗木的方法。 23.穴盘育苗指以不一样的规格的专用穴盘做容器,以轻质无土材料作介质的一次成苗的现代化育苗技术。 24.温室育苗有两种形式:塑料大棚育苗和拱罩育苗。 25.我国森林法规定,将森林划分为5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26.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最大的目的而营造的人工林,是一种再生的生物质能源。27.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最大的目的而培育的森林。 28.能源林是指以生物质能源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分油料树种林和木质能源林两大类。 29.造林密度又称初植密度,指单位面积上栽培的株数。 30.森林物质生产的主要表现是它的生物产量,而这又是以绿色植物进行的光合作用为基础的。 31.提高人工林产量的基本途径是提高森林的光合速率。 32.根据每个树种在混交林中的地位和作用,混交树种分为主要树种、伴生树种和灌木树种三类。 33.用不同方法把不同树种相互搭配而形成的混交类型,有四种:乔木混交型、主辅混交型、乔灌混交型和综合混交型。 34.造林整地指造林前翻耕林地土壤的工序。整地方法有全面整地、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三种。 35.播种造林是造林一种方式,其方法有穴播、缝播、条播和撒播等。 36、良种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遗传品质好,二是播种品质好。37、树木的四个生长期为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老年期。38、产生林木结实欠收的原因:一是营养不良,二是不良外因影响。39、人工林生长发育的五个阶段:幼林成活阶段,幼林郁闭阶段,成林阶段,壮龄阶段,成熟阶段。40、苗木有实生繁殖苗,还有营养繁殖。41、五大林种分别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 、特用林。42、造林方法: 直播造林、植苗造林、分殖造林。43.适地适树途径:选树适地、选地适树、改地适树、改树适地。44、整地方式分为:全面、局部。45.树种的混交类型:主要树种与重要树种混交、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混交、主要树种与灌木树种混交、主要树种、伴生树种与灌木树种混交。46、树种选择四个原则:满足国民经济的需求、适地适树、选择乡土树种、树种选择要多样化。47、整地作用:改善立地条件、改善土壤养分、减少杂草竞争和病虫危害。48、混交方式:株间混交、行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混交。49、经常进行作业设计比例尺为:1:1万。50、造林小班区划依据:权属、海拔、坡度、坡向、坡位、土壤种类等因子。51、经济林四个生产期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52、林木龄组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打情骂俏包括什么(《诗经》里的这首诗被经学家指出“情思很荡”,我读来甚觉可爱)
背诵方法有()(#54 「学生/职场/考研/背诵/考编」个人实践-大篇幅文体背诵方式)
PRC包括香港(CDC 宣布对从中国入境美国的航空旅客进行 COVID-19 检测的阴性要求)
wps功能包括(WPS部分功能将于8月下线!曾陷“删除用户本地文件”风波)
不包括()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特阿拉伯王国、伊朗共和国三方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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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地理知识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