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新闻资讯 > 中标公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23-09-18 06:09:10 |   作者: 中标公示

  《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对交纳森林植被康复费做了明确规则。《土地处理法》第十七条对征用林地应当交纳的补偿费、安顿补助费等有关费用做了明确规则。《土地复垦规则》第十四条对林地丢失补偿费做了明确规则。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有关部门逐渐加强林地保护处理工作请示的告诉》(号)明确规则:“但凡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理应当按规则付出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康复费和安顿补助费。凡暂时运用林地的,要按《土地复垦规则》,付出林地丢失补偿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门抓住拟定或修正完善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方法和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处理工作的告诉》(号)规则:“各地要拟定、完善林地处理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准则,保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处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吞和无偿划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运用的林地。”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阅批阅处理方法》(国家林业局2号令)是依法拟定的部门规章,是否作为拟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则处理。

  三、国发办发[1992]32号文件下发后,全国除西藏、新疆、贵州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拟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补偿规范,而且都在持续仔细贯彻执行。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半岛棋牌/企业动态
项目展示
法律法规
招标采购
中标公示

党群中心

专题专栏
活动动态
学习中心
组织建设

人力资源

人才理念
日常管理
半岛游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