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
时间: 2024-04-04 19:36:40 | 作者: 学习中心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今天访谈的主题之一是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那么能否请胡司长介绍一下货物和劳务税司为此都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吗?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我们在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稳定大战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最重要的包含:出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通过差异化的服务,引领出口企业规范经营;积极稳妥的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有效减轻税企双方的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逐渐完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调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发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鼓励科学研究行业发展;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进一步加快退税办理进度;积极开展离境退税相关工作,支持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等等。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后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服企业需作好哪些具体工作?
一是作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工作。依规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涉及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分别进行备案申请,备案工作是代办退税的基础工作,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影响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正常办理。二是要通过综服企业申报退免税系统中的代办退税申报模块申报代办退税业务,综服企业的人员需尽快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申报代办退税业务时一定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发票。三是做好代办退税有关的资料的归档管理。四是作好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公告》要求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和分析,要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等。
综服企业为生产公司可以提供的服务要不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3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综服企业向生产公司可以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等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什么税务机关在向综服企业出具收入退还书后,还要向综服企业反馈退税明细,是否多此一举?
由于“代办退税”是税务机关受理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集中申报的退税,一次审批的代办退税额实际上可能会是多家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因此需将每户生产企业退税额明细情况反馈给综服企业。同时,这一明细情况也将传递给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综服企业如果同时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不含代办退税),怎么样办理退(免)税?
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请介绍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出台的背景。
一般情况下,生产公司制作货物出口,中间有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企业来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2014年出现了将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由一家机构提供,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其主要特征:一是将过去不同专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整合成一家提供;二是提供以退税为担保的贷款。这一新业态正常运作的前提,一定要保证退税款由提供服务的综服企业控制,要求代办的退税在综服企业所在地集中申报。
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这一政策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控制退税款和集中申报退税),在综服企业未来的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货物的出口是生产企业,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担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却要承担骗税的责任主体,而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以上问题,税务总局在深入综服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从有利于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有利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的方面出发,提出对综服企业组织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同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一定要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与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如何明确,有何变化?
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涉税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35号公告则明确代办退税业务由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未能依规定履行其风险防控职责,综服企业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骗税,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造成骗税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综服公司参与骗税的,应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出口退税资格),且36个月不可以从事代办退税业务(退出机制)等。具体可以参阅35号公告第九、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我公司被评为一类出口企业,作为一类企业,比别的类别的企业能够多享受哪些服务措施?
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国税机关审核合乎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而二、三、四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合乎条件的,办理时限分别为10、15和20个工作日内,同时每个类别出口企业审核的条件也有所区别。关于分类出口企业的审核条件,可以查阅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服务措施,为一类出口公司可以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原来一直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税收政策,最近又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准备从事出口业务,请问税收政策上有什么特别的条件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报关报检,并提供物流等服务,但由生产企业自己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是否适用35号公告?
上述业务应按现行代理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即由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我们是营改增的一家公司,在去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的备案时需要出示的资料较多,是不是能够简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取消了一批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对需要出示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可以获取信息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能取得信息的,取消原件仅提交资料复印件。具体的资料清单可以查阅403号文件。
同时,随着“放管服”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也会继续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做清理,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我是一名境外游客,怎么样才可以清楚自己购买的物品能够退税?都有哪些商品可以退税?
境外旅客需要离境退税的,能查看购物的商店是否悬挂税务机关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或者在购买前询问商店服务人员是否是退税商店,并在购物后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我们是一家国内的研发机构,于2017年3月采购了一批国产设备,能否办理退税,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机构和采购范围的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管理上是否有一些差别化管理的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实施分类管理。2016年税务总局又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根据不同的外贸业态,分别制定分类标准、后续管理和纳税服务措施,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与以往政策相比,35号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服务对象不分大、中小生产企业,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内生产企业都能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同时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从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扩大至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我们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最近接了一个在国外的展会布展订单,我想问一下,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在国外的服务项目能够轻松的享受退税吗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非货币性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我们我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工程,请问对外承包出口货物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以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政策。
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上述规定明确了综服企业退税的计算,规定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的关系,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只能作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综服企业的经营业务的收入是综合服务的服务费收入,需要另行开具发票给生产企业。
我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是否还需要向税务局报送纸质的申报资料?
不需要。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外国游客到中国旅游,在北京的退税商店购买的商品,在从上海离境时,能否办理退税?
可以。目前,税务总局已在全国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境外旅客在全国已实施离境退税地区的任意退税商店购买的合乎条件的商品,可以在全国任意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办理退税。
一是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应首先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二是退税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率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是否必须由综服企业备案?
3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本条是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单证备案管理的要求。要求代办退税业务也需要跟自营出口业务一样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公司进行收集并备案管理(保存5年)。.
据了解,一些发达地区已能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业务,那全国都哪些地区能够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为支持外贸稳增长,逐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2017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在全国开展试点的地区,合乎条件的公司能够自愿申请在网上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好的。再次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您持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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