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时间: 2024-06-17 20:15:40 | 作者: 党群中心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直管)各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入账,全面完整反映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情况,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基础支撑。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扩大资产规模、盘活存量资产、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的重要意义。要格外的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入账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和协调,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财政、水利联合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共同推进,全面排查水利基础设施入账现状,核实相关材料,做到“应入尽入”,确保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按时完成,为推动新时期我省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会计信息保障。
《实施细则》对水利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对需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水利基础设施提供重置成本标准。因确实没办法取得与初始构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定估计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入账价值。各单位要按照《细则》及有关要求,对照其中的《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重置成本标准说明》,计算确定待入账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入账价值,经单位内部报批或集体决策后入账。内部报批表、集体决策纪要等有关的资料,应作为确认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入账价值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在组织并且开展水利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其负责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全面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并同步在省财政厅“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网址:中更新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等资产卡片信息。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直管)各单位于2023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书面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粤政易—省财政厅—会计处—郭钊)、省水利厅(粤政易—省水利厅—财务处—李智慧)。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资产盘点对账制度,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账,至少每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