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红松特色资源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
时间: 2023-12-21 20:06:28 | 作者: 新闻资讯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促进红松特色资源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现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红松特色资源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松是我省主要的用材和经济树种,红松籽营养丰富,是重要的木本油料,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增强油料供给保障能力的重大部署,充分的发挥长白山区红松特色资源优势,加快林草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服务全省生态建设和经济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在吉林省视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加大红松林资源的培育、改造和综合开发,打造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红松特色资源产业体系,为助力吉林省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新动能。
要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以人工商品林为重点,进一步放活经营权,打造一批高质量红松产业基地,并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实施多元化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布局,积极创建红松籽产地集中区、技术产品创新示范区和红松产业文化核心区。力争到2025年,全省培育、改造红松林5万公顷,建设标准化红松特色资源产业基地2万公顷,开展红松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试点10个,打造3个红松特色资源产业示范县,全省红松籽平均年产量达到4万吨,红松籽加工商贸集中区的地位逐步提升。到2035年,完成培育、改造红松林10万公顷,建设标准化红松特色资源产业基地5万公顷,红松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试点单位达到15个以上,红松籽平均年产量稳定在6万吨左右,产品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逐渐增强,加工水平逐步提升,成为全世界红松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核心区。
(一)科学开展红松造林。鼓励在更新造林、林地还林、疏林地冠下补植、低质低效林改造和生态廊道建设中,本着“适地适树”和“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原则,大力营造红松林。允许造林主体依据国家标准《造林作业规程》(GB/T 15776-2016),在不突破最低初植密度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立地条件和实际生产要,自主确定红松造林初植密度,并大力倡导营建针阔混交林。
(二)强化红松林科学抚育。对于现有密度较大、质量不高、生长结实不佳的红松林分,通过缩短抚育周期及适度增大抚育强度等措施,促进红松生长和结实,提高经济产出。
1、对于人工红松纯林(红松占比65%及以上),在开展中幼龄林抚育过程中,可根据《东北东部山地森林抚育作业规程》(LY/T 2529-2016)行业标准控制单位面积保留株数。在《东北东部山地森林抚育作业规程》(LY/T 2529-2016)适用地域范围之外的我省别的地方,对红松人工纯林抚育时可参照该规程执行。抚育过程中可适当补植阔叶珍贵树种和乡土树种,营建以红松为主的混交林。
2、对于人工混交林,现有林分为红松与落叶松等针叶树种混交的,在中幼龄林抚育过程中,可将红松作为主要保留目的树种;现有林分为红松与阔叶树种混交的,在中幼龄林抚育过程中,可伐除影响红松生长的非珍贵阔叶树,保留珍贵树种和不影响红松生长的其他阔叶树种树木,保持针阔混交林分和红松良好的生长状态。红松人工纯林中自然萌生并且已达到林分上层、对红松生长造成影响的非珍贵树种,可以加大抚育采伐力度,确保红松正常生长和充分结实。
3、对于天然幼龄林以及“人天混”林分,每公顷红松株数达到100株以上的(不含冠下营造的红松),可以将红松作为重要目的(目标)树种,按照天然林抚育相关规定,对影响红松生长的非珍贵阔叶树种树木进行相对有效伐除。
4、对于红松人工母树林(良种基地),要依照国家标准《母树林营建技术》(GB/T 16621-1996)或区域标准《母树林营建作业规程》(DB/T 2861-2018)开展抚育经营,使其尽快达到相应经营水平,充分的发挥提供良种的主体功能。
(三)允许开展红松大苗移栽造林。在对红松人工商品林和人工母树林进行幼龄林抚育过程中,可以按相关规定将采伐对象进行采挖后移栽,实施大苗造林或城乡绿化美化。红松与云杉、白桦等其他树种混交的,可以采挖移栽造林或用于城乡绿化美化。
(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经营抚育。鼓励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合作,由社会资本出资,对国有红松林共同开展抚育或改造,共同经营管理,建立“分工合作,收益共享”的机制,加快红松林高质量改培步伐。
(五)积极营建红松果林基地。经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可以将人工红松用材幼龄林调整为经济林,培育以产出果实为最大的目的的红松经济林,并按经济林相关规程抚育管理。农民群众或经营主体在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山、坡耕地营造红松林的,不受初植密度、造林方式及中幼龄林抚育规程的限制,实行自主经营。
(六)鼓励利用红松林地发展多种经营产业。允许经营主体在实施红松造林过程中,与榛子、刺老芽、蓝莓等经济树种实行混交造林,也可以间作中草药、山野菜、食药用菌等林草特色经济植物。鼓励以红松人工商品林为主,并科学利用红松公益林地或天然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
(七)有效提升精深加工产业。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红松资源加工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大力研发食品、医药、保健、日化、家装、饲料等多系列产品。支持加工公司参与红松林基地建设,采用“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与林地经营者开展合作,实行集约经营。
(八)大力开发红松文化产业。鼓励利用红松林环境全力发展森林旅游康养、避暑休闲服务等相关产业,积极开发采摘体验、松籽美食、松林疗养等特色产业项目。积极研究、挖掘和宣传红松文化,探索采用PPP模式建设红松林生态公园、“中国红松博物馆”和“世界红松基因库”,打造全球红松产业文化中心。
(九)做大做强红松籽商贸流通产业。利用互联网营销、直播带货等方式,加大红松籽(果仁)原产地绿色食品宣传和营销力度,培育新的花钱的那群人,开拓国内市场。突出梅河口市红松果仁加工商贸集散中心的地位,支持“松籽小镇”、红松籽加工贸易(果仁食品)产业园等项目建设。
(十)加大红松特色产业的科技支撑力度。以企业为主体创建“红松产业国家创新联盟”,打造红松产业技术核心团队。充分的发挥省级红松科技研究工程中心作用,大力普及良种壮苗,有效推广大苗造林、容器苗造林技术。支持企业和基层生产单位围绕良种选育、科学造林、经营抚育和生产加工,制定企业或团体标准并对社会公开,逐步提升为地方或行业标准。
(十一)创建红松特色产业品牌。发挥产业协会、创新联盟的作用,积极建设“长白山红松”地理标志商标和“长白山红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按照“统一品牌,商标各异”的原则,以“长白山红松”的品牌形象加强对外宣传,打造知名品牌和系列知名产品。
(十二)加强对红松特色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编制红松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有关政策,放宽经营主体对红松林的经营权。“十四五”期间对红松林抚育改造所需采伐指标要给予优先安排。要结合清收还林、森林抚育、低质低产林改造、天然林保护等工程,统筹资金和指标倾斜用于红松林培育改造。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或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红松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省林草局将给予重点扶持。
(十三)开展红松产业开发试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红松资源培育、经营、产业开发等方面可积极开展试点,并向省林草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申报试点方案,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评估后确定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效果较好,起到良好试验、示范作用的,省林草局将给予推广推介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