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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30 19:41:25 |   作者: 新闻资讯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着力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限额管理范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林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年采伐限额内进行。采伐、清理林地上受灾害林木的,应纳入限额管理。

  经济林木、灌木、竹林的采伐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

  采挖移植林地上林木纳入采伐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要求执行。

  (二)严格限额执行。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十四五”期间,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进行分类管控,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年度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建立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内容有发证采伐量、限额使用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填写统计表(附件2);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来进行审核分析,保证统计结果真实准确。

  不可预见性限额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特殊采伐所需。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因自然灾害及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所需采伐限额在地方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没有办法解决的,能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大多数都用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火灾、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林木清理,影响输电线路、铁路、公路、河道和水利设施安全的林木采伐,维护信访稳定、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之需。

  (二)申请程序。由林木所有者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增加采伐限额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按研究的意见下拨采伐限额,按程序和权限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严格组织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申报材料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明确责任人,实行专项登记建档。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和更新等情况做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乱砍滥伐行为,防止借清理灾害林木为名擅自扩大采伐量。对不负责任随意滥报或隐瞒虚报骗取增加采伐限额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基础要求。对公益林的采伐、生态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受造林空间限制,县域范围内不足以满足“采一补二”要求的,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调剂栽植。各级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栽植的林木成活率标准符合造林要求,并落地上图,纳入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形。涉及占用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以及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的,在申请使用林地组卷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益林(生态红线内或自然保护地内林木)“采一补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使用公益林地点、面积、采伐树种、株数等,明确补植地点、面积,栽植树种、株数以及完成时限等。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方案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明确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毁坏公益林以及生态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制定《公益林(生态红线内或自然保护地内林木)“采一补二”实施方案》,明确恢复的面积、栽植的树种、株数等,责令责任人进行原地或异地恢复。异地恢复的地点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

  涉及采伐市、县(市、区)公益林以及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内林木,需要落实“采一补二”要求的,具体做法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为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对公益林开展的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以及因森林火灾、防治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涉及公益林采伐清理的,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见附件1)。林农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可只填写采伐申请表,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林权纠纷、遵守采伐作业规程、依法伐后更新及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发证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

  (二)推进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广大林农和经营者能够最终靠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在线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切实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相关程序为()。

  (三)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一)简化抢险救灾等林木采伐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状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部门和单位理应当自紧急状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放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林木采伐。采伐松材线虫病等疫区内的疫木,要按照“全部彻底清除”的原则,对疫情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因灾致死)松树进行及时采伐,防止疫情蔓延。各县级疫情发生区依据相关规定制定防治方案,依据审定的防治方案,同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统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统一规定,省统一印制,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一证制,填写应当齐全规范,不得简化填写内容。

  (二)严格核发程序。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林木发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证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属实后,予以核发采伐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公示公开制度。除告知承诺审批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伐前公示。

  (四)加强档案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归档。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等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存档工作,鼓励实行纸质与电子双重归档。

  (一)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要求的,在发放采伐许可证前,应书面下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承诺事项以及违规采伐和未履行更新造林的法律责任等。对在告知承诺审批中发现存在承诺事项造假等不诚信情形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二)完善采伐监管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地点、面积、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方式等内容进行采伐,有更新任务的是否依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进行更新;是否有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越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现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市、县(市、区)检查监督情况做抽查核实。

  (三)加强采伐安全监管。各地尤其是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涉及林木采伐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教育的宣传,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机关要落实管业务就要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督和管理。

  (四)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保持打击各类毁林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执法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整改,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逐步的提升、森林生态功能逐渐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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