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1章讲义
时间: 2024-03-30 13:15:05 | 作者: 活动动态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二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别的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一定要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了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有几率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