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定见
时间: 2024-03-20 14:22:47 | 作者: 活动动态
你厅《关于滥伐经济林形成丢失怎么确认的请示》(黑林函〔2005〕296号)收悉。经研讨,提出以下定见。
一、现在,国家尚没有滥伐的经济林木价值的一致确认方法和规范,你厅能够精确的经过有关法令法规和实在的状况自行确认。
二、关于一年内屡次滥伐少数经济林木未经处分的,能够累计其滥伐经济林木的数量;关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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