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 2024-03-12 06:28:46 | 作者: 活动动态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加强品种管理工作,农业部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是提高申请品种审定门槛。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需提供同一类型生态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报告。同时,还需要出示品种、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转基因资质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检测报告以及品种标准样品等。
二是严格品种审定条件。品种试验在原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基础上,增加DUS测试,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大幅度增加品种试验点数,且生产试验点次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次。规范引种试验,明确了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引种的试验要求。同时,规定了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对照品种的要求及条件。
三是规范审定管理。实行申请审定品种、试验品种专业委员会审查制,品种试验专业委员会考察制,完成试验程序品种、拟退出品种专业委员会初审制。建立品种公示制度。完善并细化了已审定品种退出条件、退出程序,以及退出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自有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条件、程序。实行省级审定退出品种备案制度、试验对照品种备案制度。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传线.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能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已完成同一类型生态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两个以上省级品种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号、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进行。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
一个试验点的种植培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同生态类型区的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由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理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对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施、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有关技术培训。
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
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在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
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开展自有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但条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对于完成DUS测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
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审定公告内容有: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品种审定公告发布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审定证书内容有: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并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七条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退出公告发布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品种试验、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照法律来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