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时间: 2024-03-12 06:28:20 | 作者: 活动动态
第一条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的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组织并且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省品认会由主任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79名。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品种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按作物种类设立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及综合五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十一条省品认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为副处级以上职务出任,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推广、管理、经营、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二)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实事求是,热心品种管理工作;
(三)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住所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第十七条申请者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农业农村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品认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
(十一)个别作物无法开展抗性鉴定的,需提供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田间抗性观察总结;确因野生驯化等技术限制无需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的,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尚无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指南,无法开展DUS测试的,提供亲本来源说明。
第十九条第十八条中(三)、(四)、(五)、(六)、(七)款相关试验和检测,具备试验、测试和检验测试条件与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做,报告由试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第十八条(八)款中专家田间技术鉴定,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对新品种主要特征特性的田间表现进行检验确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品种评审,各专业委员会开全员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评审,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评审。
通过评审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将品种简介及评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认会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认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对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省品认会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内容有: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认定编号格式为:川+认+作物种类+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认定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认。省品认会可根据详细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认。复认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认。
第二十六条通过认定的品种,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或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或以欺骗、伪造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撤销认定建议,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省品认会办公室将专业委员会建议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省品认会办公室告知申请者。
第二十七条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主任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申请者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认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省品认会认定、发布。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材料)田间技术鉴定申请表》、《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材料)田间技术鉴定报告》的样表,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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